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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9月12日,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宣判,對搶劫、故意殺人的林鵠、謝秉佑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  被告林鵠、謝秉佑都是減刑釋放人員,兩獄友出獄後半年內先後對6名女子實施了搶劫,並殺害肢解3名女子。
  9月12日,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宣判,對搶劫、故意殺人的林鵠、謝秉佑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被告林鵠、謝秉佑都是減刑釋放人員,兩獄友出獄後半年內先後對6名女子實施了搶劫,並殺害肢解3名女子。中新社發 陳文 攝
  中新社深圳9月12日電 (鄭小紅 王東興)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搶劫、殺害3名年輕夜店女子的被告人林鵠、謝秉佑一審公開宣判,兩人犯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,均被裁定死刑,並各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。宣判後,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上訴。
  同時,一審法院還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裁定,裁定兩被告向被害人袁某、譚某、宋某的家屬分別賠償29505元、102990.4元、44867元。
  法院審理查明:林鵠、謝秉佑系在監獄服刑期間認識,兩人出獄後,先後來深圳務工,2011年12月中下旬,兩人在深圳市龍崗區布吉某住所內,合謀搶劫、殺害夜總會工作的年輕女子。
  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期間,兩被告人先後分別對宋某等6名年輕女子實施搶劫或者殺害。兩人2012年5月專門租下位於羅湖區春風路某小內的一套出租屋,併購買相關的作案工具存放該處,直至2012年6月21日,先後搶劫、殺害多名女子,共劫得現金人民幣近4萬餘元、手機7部、首飾若干。
  法院認為:被告人林鵠、謝秉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先後對6名被害人採取暴力的方法,劫取財物,數額巨大。為防止罪行暴露,殺人滅口,將其中三名被害人捂死、肢解、拋屍,其手段特別殘忍,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、搶劫罪。
  法院認為,林鵠、謝秉佑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搶劫罪、故意殺人罪,系累犯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。在共同犯罪中,林鵠、謝秉佑積極實施搶劫與故意殺人之行為,並起到主要作用,均應認定為主犯。(完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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